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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751    发布日期:2019-7-10

1.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何填写申报表(销项大于进项)?加计抵减的税额为什么主表没有体现?

答:计算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二列“本期发生额”,第四列和第六列可以自动带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没有直接体现加计抵减税额的行次,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4.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5.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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